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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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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1 11:11:59  浏览次数:

  今日发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

  根据通知,要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施工单位应制订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要积极推进道路扬尘管控。推行机械化作业,到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要显著提高。优化清扫保洁工艺,合理配备人机作业比例,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加快环卫车辆更新,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使用新型除尘环卫车辆。加强日常作业管理,定期对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人员进行具体作业及安全意识培训。加强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监督管理,综合使用信息化等手段,保障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系统谋划、统筹部署,健全保障举措,增强整体性和协同性,有力提升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能力。要建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责任制度,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问题突出的单位和干部依规进行问责,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扬奖励。同时,要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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