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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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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01 14:11:51  浏览次数: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促进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 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 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 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工程、工业设 备安装工程四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 有关规范、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保证工程质量 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 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 和公布。国家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 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 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 评审遵循技术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 省级工法的申报 

       第九条 同一项工法只能由一家企业申报,且申报企业应是 开发应用该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 5 人。

       第十条 省级工法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的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省内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 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省工程 建设技术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 (三)工法经过 2 项及以上工程应用,技术成熟且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明显;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或省内,必须是申报单位 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五)本省施工企业或申报工法应用实践工程在本省的施工 企业,均可申报评审; (六)已在其他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评审的同一工 法以及已公布为国家或其他省(部)级的同一工法不得在安徽 省申报。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申报材料内容编写应规范、完整,包括: (一)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原因、过程和关键技术的查 新结果、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二)特点:说明与传统工艺方法相比,本工法在使用功能、 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上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三)适用范围:适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四)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的施工工艺原理; (五)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工艺流程(可用流程图表 示)和实施方法; (六)材料与设备:说明本工法使用新材料的特点、主要技 术指标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 能及合理的数量; (七)质量控制:说明本工法应执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具 体的质量要求; (八)安全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九) 措施: 要求的特点和注意事项; (十)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文明施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 (十一)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项目名称、地点、开 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数量。 

       第十二条 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法申报书(按规定格式编写的打印件); (二)工法文本(按标准格式编写的打印件); (三)关键技术的技术标准、科技成果获奖证明 或行业专家的技术评价等;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法应用证明、施工许可 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说明材料; (六)企业级工法的批准文件;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和有关影像等其它证明材料; (八) 涉及他方的无争议声明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上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资料。 

       第三章 工法的评审与公布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 库。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 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及以上,原则上每位评审专家连续参加评 审工作不超过三年。评委会成员还应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 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 

       第十四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 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 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五条 省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 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十六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 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委员若干。评审委员会 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 程四个类别的专业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 评审专家不少于 5 人。 (二) 专业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随机抽取无利 害关系的主审专家 1 人,副审专家 2 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 前由主、副专家详细审阅材料,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 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 文本编制质量等进行初审,并向评审组提交初审意见。 (三) 专业评审组审查。评审组审查材料,听取主、副审专家 对工法的初审意见,评审组成员通过实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专业评审组审查意见,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有效票数的,方可提 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 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对各 专业评审组提交审查通过的工法进行评议审核,全体成员实名投 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 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七条 经评审通过的省级工法名单,在安徽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和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 示,公示时间为 10 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八年,超出有效期的 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原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四章 工法的推广应用、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通过的工法建立省级 工法库,对社会公布,以利于工法的推广应用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省级和国 家级工法时,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应当注明,有关部门 和评审专家不得泄密。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 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 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 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采用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符合法、科学技术奖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积极推动将技术、 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 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鼓 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工法,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 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和有关部门、企业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给予 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个人考核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业绩。 对于公布的省级工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作为良好信用 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 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做假等问题, 经查实后,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予以全省通报,作为不良行为 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 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予以全 省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 用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安徽省省级工法申报、评审、成果管理和国家工法推荐申报的具体工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建筑施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工法管 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工程建设 工法管理办法》(建管[2006]19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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